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后,双方就合作建设与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共识如下:
一、本协议用语释义
1.充电设施,是指用于电动汽车充电的设备,由乙方在甲方拥有管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经营权、管理权)场地建设与运营。
2.充电停车位,是指在甲方经营管理的停车场所中安装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
3.用电单价,按照充电停车位所在场所的用电性质按供电部门发布的实际用电价格计算。
4.充电费用,是指乙方作为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依据国家地方规定收取的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5.电费是指由社会电动汽车用户实际承担,由甲方向供电企业实际缴纳并委托乙方代收的费用,或由乙方代收向供电单位缴纳的费用。
6.充电服务费是指乙方依据地方物价主管部门及政府文件规定向社会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的费用。
二、充电设施建设
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停车场的部分停车位及附属位置免费提供给乙方建设与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包括其附属设施)。具体停车场地址及充电桩建设数量见补充协议。
乙方负责在上述建桩场地充电停车位及其附属位置投资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的电力设施(含箱变及相关外电源)、消防设施、监控设施或设备等充电基础设施,由乙方配套建设的电力设施、消防设施、监控设施或设备等的所有权属于乙方;乙方承诺遵守甲方停车场管理相关规定。
1. 充电设施经施工和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及时签署验收报告,确认工程完工;双方确认。
2. 为彰显城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推广效果,方便用户寻找充电桩位置,引导用户正确使用充电桩,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在必要的位置设置符合甲方管理规定引导性的公益充电广告指示牌,该牌产权人属于乙方。
3. 甲方同意选择乙方作为本协议合作场地所在停车场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新能源汽车运营的唯一合作方,不得允许第三方同类型企业进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4. 上述停车位及其附属位置建成的充电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由乙方以自己名义统一对外进行运营提供充电服务,合作期间乙方对社会新能源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收取充电费用;双方确认,充电系统建设完成后将成为公用型充电设施,即开放的、面向社会公共服务的充电设施,为所有适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
5. 乙方作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依据国家规定、地方物价主管部门及政府文件规定向社会新能源车辆用户,并根据充电后台管理系统计量、收取用户充电费用。
6. 甲乙双方确认,充电桩用电单价不超过国家电网与供电局结算价格之峰时电价,具体另行约定;乙方在用电单价基础上,对具体充电服务费执行价格具有完全的自主定价权,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运营推广的需要对实收价格进行调整;同时,若遇地方物价部门调整价格或因市场因素需调整价格的,乙方可对充电服务费的标准单价做相应调整。
7. 甲乙双方共同约定,根据现场情况,若有必要,乙方后期依照市政府相关办法向北京电力公司就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或增加安装核减表,甲方应无条件配合支持,相关产生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核减表安装完成后,由乙方方直接向供电局缴纳充电电费。
三、甲方权利及义务
1. 甲方有权对在上述停车位进行停放和充电的包括乙方自营新能源车辆和社会新能源车辆,在不影响乙方充电设施运营的情况下,进行停车场的规范管理。
2. 甲方有权要求审核充电站规划布局方案,场站设计应满足甲方要求,符合甲方物业品质;
3.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上述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设施提出合法合理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
4. 甲方应保证在协议期内享有充电设施安装位置所在土地、,无任何纠纷,不会影响乙方正常建设与运营充电服务设施设备,并保证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权益不受其它因素的影响。
5. 甲方同意由乙方选定充电桩的型号、规格(如:品牌、功率、样式等),同时应保障充电设施及其配套电力设施安装地点具备施工条件,在充电设施安装、调试(试运行)期间,指定人员配合乙方施工安装,并协助乙方完成设备的装卸和提供存放场所。
6. 甲方应保证在协议期内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场地可供充电桩的持续运营。如甲方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包括政府用电规划调整、自然灾害)导致无法使用,甲方应在不可抗力因素出现 3 0日内告知乙方,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恢复供电。
7. 乙方安装充电桩及其配套电力设施,对充电桩进行智能监控、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故障维修、升级改造,等如需甲方提供协助或有关资料的,甲方应提供相应协助,具体材料格式如附件。
8. 应保障充电设施的充分使用,保证接受乙方充电设施服务的新能源车辆在上述停车位的优先充电使用,优先保障甲方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
9. 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对充电桩进行商业开发、涂改外观、改变框架结构、出租、抵押等;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擅自移装、拆除充电桩以及配套电力设施,否则,因此造成的对各类设备的损坏由甲方负责,因甲方擅自移装、拆除而导致充电桩、线路等设备的安全性能遭到损坏,从而引发的设备故障、人身损害的赔偿由甲方负责。
10. 甲方有义务在对上述停车位进行规范管理过程中看管、保护充电桩,维持充电桩可全天候使用;并且保证不得让油车无故占用充电桩车位,如甲方发现充电桩遭到破坏应及时制止并告知乙方相关负责人员,协助提供线索,配合乙方向损害人追偿;如甲方发现充电桩存在故障的,应立即暂停使用或通过设障要求客户暂停使用,并通知乙方处理。
11. 为保护本合同项下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和产品不得复制和仿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四、乙方权利及义务
1. 乙方享有充电设施及其配套电力设施、公益指示牌等乙方所投资建设的设备的所有权,是充电设施智能充电系统的拥有者。
2.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充电设施服务的社会新能源车辆有权在上述停车位停放,以保证充电设施能起到及时与充分满足充电需求的作用,及体现社会效益。
3. 乙方享有在充电设施上发布宣传、推广信息的权利。
4. 乙方负责提供充电桩,并对充电桩进行安装和运营,乙方提供的充电桩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对充电设施安装和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非甲方原因以及因充电桩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5. 乙方负责对充电设施进行智能监控、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故障维修、升级改造,乙方应在充电设施发生故障时进行及时的故障维修,保证充电设施的完好可用。
6. 乙方应将产品说明书交付给甲方,并就产品操作规范对甲方进行讲解。
7.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费用与款项结算。
五、保密条款
1.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因本协议的洽谈、缔约以及履行过程中而获得或知悉的对方的任何资料和信息视为保密内容,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可将上述保密内容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协议以外的其他事项。
2. 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不生效、协议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协议的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而失去对协议各方的约束力,任何一方若违反本条规定,应全额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六、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却导致本协议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时履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台风、洪水、地震、海啸、雷电或者战争。
2. 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履行协议的一方,须于事发后尽快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发出后的十日内,用快递方式向对方提供由有关当局签发的书面证明。
3.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的,经双方协商,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协议,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完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七、协议期限和终止
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 年;
2. 本协议有效期内,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终止本协议,一方提前解除本协议或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造成充电设施无法正常建设与运营的,视为根本违约;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充电设施建设投资损失、充电设施运营损失,以及因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及其他为获得违约赔偿支出的一切费用。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2. 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违约,双方应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有权在乙方住所地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九、通知与送达
1. 甲乙双方向对方送达与本协议有关的重要文件和信息时,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应当以亲自递交、特快专递方式发送至接收方在本协议尾部列明的营业地址。如果是采用亲自递交的方式,应以被通知方收到该通知的日期为准;如果是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应以邮件被签收之日为准。
2. 为便捷考虑,双方亦可通过尾部所列电子邮件方式向对方发出文件;经由尾部所列明的电子邮箱发出的文件,均视为发出方的意思表示;为稳妥起见,发出方应在发出电子邮件后即时电话或通知受达方查收,以免出现因邮件系统故障而引致的误解。
十、其他
1.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方友好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加以补充,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本协议一式 贰份,自双方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署项,无正文)
甲方:北京 |
乙方: |
税号: |
税号: |
地址: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人: |
电话: |
电话: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签字盖章: |
签字/盖章: |
附件1:
补充协议
基于甲乙双方签订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推广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充电桩安装位置: 。
2. 停车位收费:□ 收费,标准为 ; ☑ 不收费。场地开放时间为 。
3. 安装充电桩的数量: 120kW智能双枪直流充电桩 台。
4.场地使用费经协商为--------。
4. 乙方在设置公益指示牌之前,应征得甲方同意。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附件3:
甲方主体信息及场所权证资料列表
序号 |
资料名称 (复印件加盖公章) |
是否提交 |
备注 |
1 |
商户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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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甲方盖章 |
2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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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甲方盖章 |
3 |
税务登记证 |
|
需甲方盖章 |
4 |
房产证 (须附证内附图) |
|
需房产证上产权单位盖章 |
5 |
土地证 (须附证内附图) |
|
需土地证上产权单位盖章 |
6 |
租赁协议 (须附房东房产土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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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甲方盖章,如甲方是产权方则无需此项 |
7 |
往期电费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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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甲方盖章 |
8 |
附件4: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 |
|
需甲方及土地证上产权单位盖章 |
9 |
附件5:同意电动汽车进入停车场充电证明 |
|
需甲方盖章 |
10 |
附件6:土地产权证明 |
|
需土地证上产权单位盖章 |
|
附件4:
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
对 北京 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 北京朝阳 理管理有 在位于 号楼合作建桩事宜,上述场地(包括电力设施)系本单位提供给 北京 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单位同意在上述场地安装运营充电桩。
特此证明!
证明人:
盖章: